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公司一直在招人,同时也有很多人去参加了公司的面试,但是在面试以后却再也没有下文了。当很多人参加的面试多了,他们经历的面试官多了以后,他们心中就会慢慢的产生一种想法:也许有的公司根本就不是真的想招人,他们只是想找个人过来面试而已。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少涉案的调查公司分别存在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行为。有的嫌疑人依靠调查公司获取仇家信息后进行报复;有的私人侦探掌握隐私证据后,敲诈勒索当事双方;有的调查公司雇用大量打手,搜集证据靠打手暴力威胁。有的调查公司,伪造国字头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改装警服作为工作服混淆视听。
冷峰和胡慧州都是公安局聘用的协警。2017年2月的一天,黄冷峰用手机上网,看到某网站上有个广告,内容是收购公安内网上的有关信息。他心头不禁一动,马上加了对方的QQ号,和网名为“浙江圣澳”的人取得了联系,并告诉对方自己能提供一些公民的家庭住址、车辆和住宿等方面的信息。
有人说,干嘛不直接找个富二代得了。富二代不仅不愁房,还有豪车开,想买奢侈品就买奢侈品,多美气啊。但是富二代是稀缺资源,除非你真有倾国倾城貌+特别听话,还是别想着攀高枝,脚踏实地,找个适合自己的结婚对象,两口子一起奋斗吧,你们齐心协力打拼一辈子没准会成为富二代的爹妈呢。自己做富一代,话语权都在自己手中,这日子过得顺心得不要不要的哦。
私家侦探这一行业在很多人眼里有一层神秘色彩,我国的私家侦探行业起步较晚,2001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允许将私人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呈堂证供”,这让这一行业焕发了生机,一些高素质、有理想的人群加入了该行业,对于有悖于传统道德、法律和伤害无辜的业务进行拒绝,对于可以维护正义的业务积木及协助解决问题,因此出现了诸多优秀的私家侦探公司。这里的正规私家侦探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较大的司法障碍是私人侦探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问题。私家侦探介入刑事领域,会引起侦查体制的重新安排,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显然是违法行为。因此,在现阶段可排除私人侦探在刑事领域的调查权仅赋予私人侦探民事调查权。但是根据近几十年来国外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都非一般注意给予辩方以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司法实践也证明,虽然各国的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国家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客观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的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不仅可能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损害社会的利益。参照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私人侦探业,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经国家侦控机关确认后通常可进入诉讼轨道。这为我国构建私家侦探介入刑事案件调查的合法地位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参照,至少为我们提供了单轨制侦查体制下如何发展私人侦探业的模版。换言之,我们在单轨式侦查体制下允许私家侦探的发展,并非世界的“拓荒者”,而是有先例可循与借鉴的。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赋予私人侦探刑事调查权是可期待的。
“私家侦探”一方面满足了社会部分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却经常做着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一边以道德维护者自居,让失信者、“小三”现形,一边却被指责肆意侵犯个人隐私。有人说,此行业是一个“亦正亦邪”的行业;也有人对“私家侦探”的存在表示担心,认为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合法“私家侦探”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事业务时容易惹是生非,甚至不惜触犯法律,造成社会不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