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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呀!吵架过后,双方都在气头上,都好像一座火山,哪怕一句不中听的话就容易再次爆炸,以至于发生二次无谓的争吵都很常见,所以两个人吵架过后,都要学会冷静,给彼此一点缓冲的时间,给彼此一点接受的时间,即使是良好的建议,也得硬憋着等到彻底冷静后再沟通。
私侦之调查过程禁忌——经常看到一些私家探侦调查机构,会在媒体面前过份地夸张自己的调查过程多么神秘刺激。诸如手机监听、能万钥匙等器材,房间针孔、床上偷拍等成果。如果真有这样的探侦器材,那么通过这种手段过程调查取证而来的证据,也是难保会被法律认可的。
让姜女士感到很意外的一件事是,对方给自己打了电话,说在预算的时候出现了一点错误,姜女士在需要补偿4万元,也就是说一共要交7万元的装修费,姜女士凑了钱,把钱交到了公司,但是,事情没有姜女士想的那么顺利,在装修公司拿到钱之后,装修公司没影了,不但没有人施工,现在电话也打不上,姜女士,不放心,就一直在家门口等待施工,等了竟然大半年也没有人过来。
如果这类第三者比较拜金的话,原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作出选择,如果原配比较有钱的话,可以用钱把事情摆平,如果经济条件有限的话,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另一方面可以说服老公,较终达到,分离第三者挽救婚姻的目的。
而人事部的主管则称黄女士的做法有问题,但他们也很无奈,黄女士这个消息太突然,在和黄女士口头协商完之后就已经安排了新的同事顶替她的位置,目前公司没有岗位能让她复岗,他们还是打算按照初次协商结果处理,对此律师建议黄女士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来协商此事。
较大的司法障碍是私侦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问题。私家探侦介入刑事领域,会引起侦查体制的重新安排,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显然是违法行为。因此,在现阶段可排除私侦在刑事领域的调查权仅赋予私侦民事调查权。但是根据近几十年来国外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许多大陆法系行政单位许可的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都非一般注意给予辩方以相当的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司法实践也证明,虽然各国的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行政单位许可的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客观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的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不仅可能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损害社会的利益。参照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私侦业,私侦收集的证据经行政单位许可的侦控机关确认后通常可进入诉讼轨道。这为我国构建私家探侦介入刑事案件调查的合法地位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参照,至少为我们提供了单轨制侦查体制下如何发展私侦业的模版。换言之,我们在单轨式侦查体制下允许私家探侦的发展,并非地球的“拓荒者”,而是有先例可循与借鉴的。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赋予私侦刑事调查权是可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