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行政单位许可的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探侦公司和寻人调查等"XX服务"。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私家探侦"禁令已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到2013年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探侦类的范围。
委托调查事前声明,委托调查必看。买一件产品,有使用说明书,我们的调查行业也是一样,调查是一个非一般复杂和容易出事故的事情,所以委托调查之前,有些细节须给客户一一说明。必看事项如下:一、实时把自己掌握的较新情况向我们汇报。二、调查的过程中,委托人表现要如平常一样,不要在被调查人面前露出异常。特别是在调查得到一些重大突破之时更要表现正常。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客户控制不住自己,当得到一些关键信息之时再现冲动,然后与被调查人吵架,指责等事情发生。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的调查将终止。并不退还所付费用。因为被调查人已经知道自己被调查,再进行调查下去风险很大,不再适合调查。
私侦之调查标准禁忌——没有标准的服务相当的是低级的,私侦调查服务也是一样的。没有确定调查标准的委托协议,首先表现的是一种对于调查业务的饥不择食,其次也或多或少表现出了调查公司经办人员的欺诈心理。签订此类无标准调查委托协议的,有一些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却无米下锅的私侦调查公司。而更多的却是无证无照的私侦,因为他们是随时都能转移方向的调查游击队。
企业将招聘员工的风险转嫁给了猎头。虽然企业通过猎头挖人才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但这个费用也不是那么好拿的。首先企业不用去承担该员工能力不足的风险,这些都是有猎头来审核。另外,如果该员工出现只要有那么一个问题,猎头公司也是有责任与义务负责到底的。而且报酬支付,在行内都是该员工在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才会拿到余下的30%。所以企业选择猎头公司也是一种保险的做法。
在记者和姜女士的努力下,较终联系上了在北京的总公司,总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虽然对方是挂着公司的名义,但是自己管不了,因为对方是属于加盟的,也就是说就算出了问题,顶多是取消对方的加盟权,而对对方的行为,公司是管不了的,如果张女士想要维权的话,还是要找负责人进行解决,其他的人也没有办法,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总公司给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但是张女士他们打了这个电话,但一直打不通,姜女士认为和北京的总公司也脱不了关系,因为当初大家都是冲着这个品牌才来的,现在上当了,这个总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姜女士表示会维权到底,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公安部门的角度阐述了他个人的观点。首先,他明确了私家探侦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法,是毋庸置疑的。而同时,他又肯定了社会对私家探侦这一行业的需要,并介绍了国外警察现在大力发展辅助警力的一大趋势。他指出,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充份调查人民群众的积木及性,参与治安,相当的是地球警务改革的大趋势。
较大的司法障碍是私侦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问题。私家探侦介入刑事领域,会引起侦查体制的重新安排,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显然是违法行为。因此,在现阶段可排除私侦在刑事领域的调查权仅赋予私侦民事调查权。但是根据近几十年来国外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许多大陆法系行政单位许可的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都非一般注意给予辩方以相当的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司法实践也证明,虽然各国的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行政单位许可的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客观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的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不仅可能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损害社会的利益。参照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私侦业,私侦收集的证据经行政单位许可的侦控机关确认后通常可进入诉讼轨道。这为我国构建私家探侦介入刑事案件调查的合法地位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参照,至少为我们提供了单轨制侦查体制下如何发展私侦业的模版。换言之,我们在单轨式侦查体制下允许私家探侦的发展,并非地球的“拓荒者”,而是有先例可循与借鉴的。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赋予私侦刑事调查权是可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