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据警方通报,1962年生的潘某是武汉人,曾经也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商人,经营电脑方面的业务。生意不景气以后,他想到了打法律的“擦边球”,2018年夏,潘某注册成立某科技公司,实则从事“私家侦探”业务。公司成立后,先后招聘了陶某、张某入职。本是奔着找份正当工作而来,入职以后,才知道公司的业务是“找车寻人”。
然后,他会将你拉回“李总”的语境,放下戒备,侃侃而谈。前两天他刚刚替温州下辖某县的一个行政单位旅游项目对接了省城的投资人,较近一段时间,他又打起了通用机场建设的主意,听起来,都是大生意。
民警顺线跟踪,査实一个以潘某为首的10人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武汉为据点,通过网络募集公民信息和需求,在quanguo范围内进行找车、找人、催收债务、查询户籍、查询开房记录等违法犯罪活动。
网友D:我同事,开着奔驰来上班,一个月工资三千不到,上个月又买了一套学区房,400多万...问她来上班干嘛?
对婚外情等私人隐私活动的商业调查,不论动机,不论出国,都跟维护婚姻权利扯不上关系。婚外情当然不能提倡,但这种属于公民私德的问题,也只能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内部解决,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私德上的问题,法律、执法部门都无权介入,私人侦探更不可以介入,何况是对高度隐私的私人行为进行所谓“取证”了。
在西方私人侦探的职能中,NO.1条就是“调查已经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是可以而且应当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还很难说是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机构。因为他们从事的调查活动主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领域,而仅仅是局限在婚姻家庭、商业秘密调查等民事事务范围内,而采用的手段也比较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