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呀!吵架过后,双方都在气头上,都好像一座火山,哪怕一句不中听的话就容易再次爆炸,以至于发生二次无谓的争吵都很常见,所以两个人吵架过后,都要学会冷静,给彼此一点缓冲的时间,给彼此一点接受的时间,即使是良好的建议,也得硬憋着等到彻底冷静后再沟通。
在记者和姜女士的努力下,较终联系上了在北京的总公司,总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虽然对方是挂着公司的名义,但是自己管不了,因为对方是属于加盟的,也就是说就算出了问题,顶多是取消对方的加盟权,而对对方的行为,公司是管不了的,如果张女士想要维权的话,还是要找负责人进行解决,其他的人也没有办法,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总公司给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但是张女士他们打了这个电话,但一直打不通,姜女士认为和北京的总公司也脱不了关系,因为当初大家都是冲着这个品牌才来的,现在上当了,这个总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姜女士表示会维权到底,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较大的司法障碍是私侦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问题。私家探侦介入刑事领域,会引起侦查体制的重新安排,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显然是违法行为。因此,在现阶段可排除私侦在刑事领域的调查权仅赋予私侦民事调查权。但是根据近几十年来国外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许多大陆法系行政单位许可的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都非一般注意给予辩方以相当的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司法实践也证明,虽然各国的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行政单位许可的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客观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的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不仅可能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损害社会的利益。参照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私侦业,私侦收集的证据经行政单位许可的侦控机关确认后通常可进入诉讼轨道。这为我国构建私家探侦介入刑事案件调查的合法地位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参照,至少为我们提供了单轨制侦查体制下如何发展私侦业的模版。换言之,我们在单轨式侦查体制下允许私家探侦的发展,并非地球的“拓荒者”,而是有先例可循与借鉴的。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赋予私侦刑事调查权是可期待的。
这次委托人要找的是以前的女友,一个在一起生活了八年,准备结婚的时候,因为一点小矛盾,赌气离开了他。分手后,委托人本来以为她会很快回头,但始终没她的消息,委托人对她念念不忘,很担心她现在的处境。他较初找了一家调查公司,一个月找到了她。可是去见面的时候,发现她和一男子在一起,当时发生了争吵,她报了警。事情不了了知。之后两人就没见过面,她在委托人眼前消失了,委托人发现她换了单位,换了手机,换了QQ。一年后委托人找了几家调查公司,调查下来无只要有那么一个结果。说实话,找一个曾经被找过的人是很难的,像大海捞针一样。
正确对待妻子,男人是感性的动物,他们在处理感情时是十分理性的,不会像女性一样用感性的眼光看待感情。所以男人需要正确对待妻子,并且通过行动去证明自己对妻子的爱。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偶尔给妻子买一些小礼物,比如一些小首饰等,也可以向妻子倾诉一下自己有哪些情感上的烦恼。
对于私侦的行为属“私力救济”的方式容易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应如何规制问题。笔者认为依据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私力救济可分二类,即涉及刑事责任的私力救济和无法律责任的私力救济。无法律责任的私力救济通常属法定、但也可能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而法定的私力救济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无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涉及刑事责任的私力救济显为法律所禁止。综上,私侦的行为如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依据我国法律应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则依法裁决即可。
我国不应再排斥私侦,而应明确私侦的合法地位,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使我国的私侦业尽快走上合法、正规、理性的道路。就私家探侦在我国发展壮大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此给予详细的说明更正,并对整个探侦公司立法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