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他们要跟一个银行经理,四十岁左右,妻子一直怀疑他有出轨行为,但始终找不到证据,正好这个银行经理说那天要去外地出差,妻子断定,出差是个幌子,便委托调查一下。
较大的司法障碍是私人侦探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问题。私家侦探介入刑事领域,会引起侦查体制的重新安排,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显然是违法行为。因此,在现阶段可排除私人侦探在刑事领域的调查权仅赋予私人侦探民事调查权。但是根据近几十年来国外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为了克服单轨制侦查体制下侦控机关在收集辩护证据方面的天然不足,许多大陆法系行政单位修订刑事诉讼法时,都非一般注意给予辩方以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出现了由单轨式侦查体制向双轨式侦查体制靠拢的趋势。司法实践也证明,虽然各国的法律都要求行使侦控职权的行政单位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客观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两方面的证据,但作为侦控机关的特定的诉讼立场决定了警察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对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往往顾及不够。这不仅可能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损害社会的利益。参照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私人侦探业,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经行政单位侦控机关确认后通常可进入诉讼轨道。这为我国构建私家侦探介入刑事案件调查的合法地位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参照,至少为我们提供了单轨制侦查体制下如何发展私人侦探业的模版。换言之,我们在单轨式侦查体制下允许私家侦探的发展,并非地球上的“拓荒者”,而是有先例可循与借鉴的。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赋予私人侦探刑事调查权是可期待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quan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然后,他会将你拉回“李总”的语境,放下戒备,侃侃而谈。前两天他刚刚替温州下辖某县的一个行政单位旅游项目对接了省城的投资人,较近一段时间,他又打起了通用机场建设的主意,听起来,都是大生意。
侦探熟悉实用法律知识:1、基础法律法规: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与公司法;商标法与专利法等。2、于各相关机构、组织接洽联系的有关程序要领:如在打假案件中与公安机关、工商、技监部门的接触、诉前证据调查中与律师的配合、如何跟各类掌握有信息的行政单位机关、专门团体进行接触。调查方法与手段概论:调查概论、调查的一般渠道与手段(询问、信息检索、实地观察分析、套取、打入等)、各专案调查方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诉前证据调查、目标公司及人员背景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反欺诈调查、失踪人员调查、商业情报的收集与分析等)。
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